园区政府税收返点政策
发布时间:2017-11-22 09:41:00
1.乙方代理甲方进行招商引资活动引进的企业必须合法经营。
2.乙方代理甲方进行招商引资活动引进的企业纳税必须落地。
3.自本合同生效20××年 月 日起至20××年 月 日止。
3.1乙方引进的新增纳税企业达到××户,有效纳税户达到××户,新增税收达到××万以上,根据企业缴纳税金园区所得部分的60%扶持给乙方。
3.2乙方引进的新增纳税企业达到××户,有效纳税户达到××户,新增税收达到××万以上,根据企业缴纳税金园区所得部分的70%扶持给乙方。
3.3乙方引进的新增纳税企业达到××户,有效纳税户达到××户,新增税收达到××万以上,根据企业缴纳税金园区所得部分的80%扶持给乙方。
3.4乙方引进的新增纳税企业达到××户,有效纳税户达到××户,新增税收达到××万以上,根据企业缴纳税金园区所得部分的90%扶持给乙方。
4.乙方同时满足3.1-3.4中每一条的两个数据指标以上,方可享受该条扶持政策。如只完成一个指标,则按低一档政策享受扶持。
5.如乙方无法达到3.1的招商引资要求,则只能根据企业缴纳税金园区留存部分的55%予以扶持。
6.如乙方因单个企业超过3.4的新增税收要求,或者有其他特殊招商引资贡献的情况,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协商。
7.经甲乙双方确认后,乙方当年度无效户清理完成70%以上、企业年报公示率达到90%以上的,在满足3.1-3.4要求的基础上提高一个档次享受扶持政策。
8.乙方引进企业发生重大经济案件、造成较大恶劣影响的,在满足3.1-3.4要求的基础上调低一个档次享受扶持政策。